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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一件关于“地主”的纠纷案

字号+ 作者:314127396 来源:未知 2019-03-29 16:53 我要评论( )

2016年7月的一天,广西北海市宝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行公司)法人蒙健莹无意中发现,自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3宗土地竟然被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源居公司)私自开发,地面建筑物已建至20余米高度,建于工地附近的

 2016年7月的一天,广西北海市宝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行公司”)法人蒙健莹无意中发现,自己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3宗土地竟然被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源居公司”)私自开发,地面建筑物已建至20余米高度,建于工地附近的“售楼处”正在对外销售该楼盘。“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竟然擅自开发公开卖房,这不是在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坑害购房者吗?”蒙健莹便对此行为进行阻止,殊不知一场官司也自此而来。

物权抵押裁定后再起纠纷

2018年8月3日,一家名为北海市汇元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元庄公司”)的案外人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宝信行公司与尚源居公司之间伪造虚假债务,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撤销该二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签定的《抵偿协议书》。

对于汇元庄公司的诉讼,宝信行公司显然无法接受,蒙健莹认为,汇元庄公司与宝信行公司无任何关联,其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我一直以为汇元庄公司是为了我们的那3宗地而来,因为现在北海的房地产市场‘回暖’了,地价估值也高了。”接着,蒙健莹说起了这3宗地的来历:“2013年7月26日和11月16日,尚源居公司分别向我公司借款2800万元和2000万元人民币,以其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南珠大道以西、湖海路以北的3宗土地使用权(分别为20.78亩、16.26亩和11.09亩)为还款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5月,该公司林广芬、王合燕、黄金青、万祥权、马雄伟、庞雨婷等6人共向我公司借款1600万元人民币,尚源居公司同样以其名下上属3宗土地使用权作为还款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蒙健莹说:“由于尚源居公司以及林广芬等6人均未能按期如约还款,我公司分别依法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以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裁定,确认了我公司的相关债权。以上均有海城区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海民特字第13号、14号、15号、25号、26号、27号民事裁定书为证。在执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尚源居公司在海城区法院主持下达成了《抵偿协议书》,双方同意按当时市场价140万元/亩将抵押给我公司的上述3宗土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所欠我公司部分欠款。此后,双方于2016年7月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我公司从国土部门领取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裁定生效二年后法院启动再审

但就在宝信行公司依法取得上述3宗土地使用权已超过2年之后,2018年7月12日,案外人汇元庄公司以宝信行公司与尚源居公司之间伪造虚假债务为由,向海城区法院申请查封宝信行公司前述3宗土地使用权。2018年8月3日,汇元庄公司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城区法院撒销宝信行公司与尚源居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签定的《抵偿协议书》。

2018年10月31日,海城区法院作出支持汇元庄公司再审申请的(2018)桂0502信申16号《通知》,该《通知》表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我们并不知晓汇元庄公司与尚源居公司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存在,那么在我公司与尚源居公司之间产生法律诉讼之时,汇元庄公司为何不向法院申请债权保全?而我公司与汇元庄公司并无关联,在其不具备该案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海城区法院却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显然存在法律程序错误。对此,我们深感疑惑。”蒙健莹说。

事实上,在蒙健莹看来,海城区法院此后的做法更是令人不解:

2018年11月1日,海城区法院以“(2018)桂0502民监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原审申请人北海市宝信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申请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海民特字第13号、14号、15号、25号、26号、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18年11月22日,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汇元庄公司诉宝信行公司与尚源居公司之间伪造虚假债务一案,经当事人宝信行公司当庭抗辩,海城区法院庭后将此案予以撤销。

2019年1月7日,海城区法院开庭再审原审申请人宝信行公司与原审被申请人尚源居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在原审申请人宝信行公司没有到庭的情况下,再审法庭认为:“宝信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查明事实,按其自行撒回原审申请处理。本院(2015)海民特字第13号、14号、15号、25号、26号、27号民事裁定书涉案金额不真实,担保物权的实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遂作出(2018)桂0502民再9-14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6项民事裁定书。

法院再审程序受到质疑

对于海城区法院使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确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六件案件,宝信行公司诉讼代理人刘延生对此产生质疑。他认为,海城区法院作出的(2018)桂0502民监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民事裁定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的规定。

刘延生说:“此案申请人汇元庄公司不是(2015)海民特字第13号、14号、15号、25号、26号、27号六件案件中的当事人,无权对其行使申请再审权,此六件案件提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且提起人申请再审,超过申请再审期限,海城区法院受理并审理该案,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而对于海城区法院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8)桂0502民再9-14号民事裁定书,刘延生也表示了极大的质疑:“一、北海市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底申请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其法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已不具备诉讼权力,为何还能以再审申述人的身份出庭?二、依据《民诉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而海城区法院在被申请人宝信行公司缺席情况下,为什么不适用判决书,而适用裁定书?”

“以上种种情况,都证实了海城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我认为这些也不能排除该法院有人枉法裁判。”刘延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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